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2民初179号
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南,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信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梅行明,董事长。
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信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立案。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婉蝶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