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5374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5374号
原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
法定代表人:秦志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永,高海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建设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邱强。
原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思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