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310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斌,海安市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志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昆,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奇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卫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