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

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与昇迅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3236号
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昇迅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亮力活动房屋启东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诉被告***、昇迅活动房(上海)有限公司、亮力活动房屋启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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