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2700号
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解南公路原砖瓦厂西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469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绍兴市万维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