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

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上海亮力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仲裁调解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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