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莆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莆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576号
上诉人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莆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证据提交的《建筑机具租赁合同》只有第一页没有第二页,看不出双方是否协议选择过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在送达(2019)苏0104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时,也未将案涉合同的第二页一并送达,上诉人对双方是否约定管辖法院仍无法确定。如没有约定,本案依法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建筑机具租赁合同》载明签订地点秦淮区大明路;并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