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132号
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
法定代表人:施和全,总经理。
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