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5344849B。
法定代表人:王永虎,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金迪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8548C。
法定代表人:王永虎,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金迪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缪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翁文杰
书 记 员 张盼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