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财保60号
申请人:盘州市**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沙坡村七组(赵运平自有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2MA6H7DY2XY。
经营者:何作文,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图,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910102007。
被申请人:贵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商业广场11层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5070XJ。
法定代表人:张启通。
申请人盘州市**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7058344.50元。申请人盘州市**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提交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标的7058344.5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州市**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058344.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盘州市**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丁再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