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3311号之一
原告:*顺利,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5070X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30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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