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81民初1239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诉讼代理人:**,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903893。
被告: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双凤镇玉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509R。
法定代表人:**,系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镇长。
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双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商业广场11层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5070XJ。
法定代表人:***,系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董涛,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现羁押于广西省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小钻,女,1997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儿媳。
原告***与被告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生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0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收取21910元,现因撤诉减半收取1095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010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55元)。
审判长方彦雷
人民陪审员田接接
人民陪审员高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