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顺利、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3311号之二
申请人:*顺利,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商业广场11层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507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顺利与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黔0422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31523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顺利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肖顺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现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标的315233元为限)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标的315233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