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顺利、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3311号
申请人:肖顺利,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商业广场11层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507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股东。
申请人肖顺利诉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顺利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保全315233元现金或等值财产。申请人肖顺利提供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31523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顺利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31523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96元,由申请人肖顺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