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81财保52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10月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水欢,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商业广场11层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5070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限额3370123.1元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3370123.1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协议、进度款明细表及结算单、工程结算单、收款明细表”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因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限额3370123.1元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