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昱辰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昱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六
被执行人:贵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本院执行六盘水昱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标的324000元,执行费4760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涌
审 判 员  黄堂富
审 判 员  赵祖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照孟
书 记 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