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2民初52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石桥镇(原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石桥镇。系原告之叔。
被告: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胜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415070X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安波,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1301200110167900。
被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谢礼超,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金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礼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华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