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威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通通讯数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德威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国通通讯数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白光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亮,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祥豪杰,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德威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时代广场9号1905室。
法定代表人:文献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成,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虎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国通通讯数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国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德威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德威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移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国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程序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举证商丘市中级法院(2019)豫14行终13号行政判决书,但一审判决却引用该行政判决,对二被申请人无准许在内蒙古国通公司地下弱电通信专用管道上方建设弱电管道的审批、许可手续,而在其上方非法建成的弱电管道及造成其地下约1.5米弱电通信专用管道报废的侵权行为,认定“内蒙古国通公司并不能因此取得弱电管网的独占许可”,属认可二被申请人在其弱电通信专用管道上方建设弱电管道无审批、许可手续的侵权行为。且该行政判决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不具有关联性,二被申请人也无任何准许在其弱电通信专用管道上方,建设弱电管道审批、许可手续,故原判决引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举证的商丘市中级法院(2019)豫14行终13号行政判决内容,剥夺内蒙古国通公司质证权,属程序违法。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虽然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河南德威公司未经内蒙古国通公司许可在其弱电管道上方建设新的弱电管道有不当之处,但该建设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损坏后果的发生,内蒙古国通公司应当对其管道损坏系因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河南德威公司所致承担举证责任。江苏易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仅显示工程造价、未对管道受损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内蒙古国通公司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认定管道受损的具体时间、受损原因损坏程度、损失数额等,内蒙古国通公司以其所建管道受到河南德威公司新建管道破坏,致使承租人不再租赁,管道报废为由,要求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河南德威公司拆除管道并赔偿损失的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判决对二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报废的损害后果“有不当之处,但该建设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损坏后果的发生,内蒙古国通公司应当对其管道损坏系因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河南德威公司所致承担举证责任”。二被申请人违法在内蒙古国通公司弱电通信专用管道上方,使用机械顶管从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井施工时,将管道井砌砖顶掉、砖、仄、沙、土全掉在管道井内,将内蒙古国通公司弱电管道及承租人线路覆盖,导致对其管道损坏后果的发生。且二被申请人从管道井下约30厘米处建设的弱电管道及所穿线路,导致管道井无法下人对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及承租人线路检修,线路故障难以排除,达不到承租人租用目的而弃租,二被申请人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内蒙古国通公司弱电通信专用管道报废。内蒙古国通公司举证评估机构现场勘查时,拍照二被申请人在管道井约30厘米处的管道及线路照片,内蒙古国通公司、二被申请人、鉴定机构、法院四方人员签字勘查笔录、评估鉴定报告,证实二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客观存在。3、内蒙古国通公司建设弱电通信转用管道,动用施工机械、人员、开挖人行道路沟深约2米,沟宽1.5米,铺垫层、埋设管道、浇灌、修建管道井、填土、夯实、硬化路面,投入使用。但二被申请人无任何准许在其弱电通信专用管道上方建设弱电管道审批、许可手续,建设弱电管道的侵权行为,造成内蒙古国通公司柘城县黄山路所建3184.4米弱电通信专用管道报废。评估机构针对本案事实及造成后果,对其损失作出评估鉴定。二被申请人无任何准许在内蒙古国通公司弱电通信专用管道上方建设弱电管道审批、许可手续,利用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井建弱电管道时间,就是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受损时间及受损原因。对损害程度,内蒙古国通公司不能开挖路面将3184.4米弱电通信专用管道挖出鉴定,当地政府不允许评估机构或其开挖路面挖出3184.4米弱电通信专用管道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二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根据内蒙古国通公司修建该3184.4米弱电通信专用管道投入施工机械、工人、购买管材、顶管、砖、沙、仄、水泥等等各项费用支出(不包括办各项手续支出的费用)予以评估,损失数额清楚,原判决不予认定违法。综上,内蒙古国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河南德威公司提交意见称,一、(2019)豫14行终13号终审判决已生效,确认了内蒙古国通公司在涉案路段未取得弱电管网独占许可的事实。(2019)豫14行终13号行政判决作为生效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证据范畴,因此,不需要作为证据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第六项的规定,该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各方当事人亦无需举证证明。该判决书确认了内蒙古国通公司在涉案路段未取得弱电管网独占许可的事实,因此,德威通信公司在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施工建设并未侵犯内蒙古国通公司的任何权益。二、内蒙古国通公司诉称的损害后果与德威通信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德威通信公司从中国移动商丘分行承接涉案项目,在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内蒙古国通公司诉称,是因“德威通信公司违法在其弱电通信专用管道上方,使用机械顶管从其管道井施工时......,导致对其管道损坏后果的发生”。该说辞仅是内蒙古国通公司的单方意见,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内蒙古国通公司在2006年铺设的电缆是因德威通信公司在2017年的施工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且时间间隔长久,内蒙古国通公司在2006年铺设的电缆极有可能在德威通信公司施工前已有损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内蒙古国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德威通信公司不是内蒙古国通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一、二审中,内蒙古国通公司认定其享有涉案路段弱电管网独占许可的依据主要为,2014年5月12日,柘城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于内蒙古国通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内蒙古国通公司所有的弱电管网在符合市政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在相同路段,柘城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不再审批同类项目。德威通信公司在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施工建设,未侵犯内蒙古国通公司的权益。内蒙古国通公司诉称的损害后果与德威通信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内蒙古国通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2006年铺设的电缆发生损害的后果与2017年德威通信公司的施工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内蒙古国通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行终13号行政判决书中对于“内蒙古国通公司不能因此取得弱电管网的独占许可,也不能因此限制柘城县市政养护中心为其他公司办理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认定,涉及内蒙古国通公司对涉案弱电管网是否享有独占许可的问题,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因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无需举证,原审引用该判决并未剥夺内蒙古国通公司的质证权利,故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内蒙古国通公司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但内蒙古国通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管道因谁致损,损害程度、损失数额、受损原因等侵权基本事实,其所主张的鉴定意见也仅是对涉案管道工程造价的鉴定并不能客观反映涉案管道的受损情况,且并未提供其他实质性证据。因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涉案管道是否受损及损坏情况,以及管道受损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本案中,内蒙古国通公司于2006年5月在河南省柘城县黄山北路等区域投资建设地下弱电管网,并于2014年5月取得了管道所有权。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与河南德威公司签订《2016年柘城县通信管道采购项目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3月7日,二者建设间隔时间较长。虽然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河南德威公司未经内蒙古国通公司许可在其弱电管道上方建设新的弱电管道有不当之处,但内蒙古国通公司应当对其管道损坏致不能继续出租系因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河南德威公司所致承担举证责任。江苏易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仅显示工程造价,并未对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定,亦对管道受损的具体时间、受损原因、损害程度、损失数额等作出认定。内蒙古国通公司本案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德威通信公司的建设行为必然导致内蒙古国通公司管道损坏后果的发生或因此无法继续出租,故内蒙古国通公司以所建管道受到河南德威公司新建管道破坏,致使承租人不再租用、管道报废为由,要求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河南德威公司拆除管道并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一、二审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行终13号行政判决中,涉及内蒙古国通公司对涉案弱电管网是否享有独占许可的问题,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引用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于法有据,并无不妥。综上,内蒙古国通公司再审申请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国通通讯数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喜萍
审 判 员 郭敬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淑啦
书 记 员 仵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