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卫东、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古卫东,男,1982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五津镇五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成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卫东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010001、510132001004GB00732F00020001、510132001004GB00732F0003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049号,建筑面积:34.14平方米、56.83平方米、48.71平方米,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04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058号,建筑面积:34.14平方米,期限为3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05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058号,建筑面积:44.65平方米,期限为3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5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091号,建筑面积:277.48平方米,期限为3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0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100号,建筑面积:34.14平方米,期限为3年。
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1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100号,建筑面积:48.71平方米,期限为3年。
七、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2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100号,建筑面积:56.83平方米,期限为3年。
八、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3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第0005091号,建筑面积:80.43平方米,期限为3年。
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