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恢5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限额860056.34元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执171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应收取的执行案款。该案正在等待其他法院另案处置财产后参与分配。本院另经现场调查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伟 审 判 员  蒲红兵 审 判 员  姚力引
法官助理  陈拥军 书 记 员  胡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