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五津镇五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成刚,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59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886,856.11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1,269.00元。本院于2020年09月16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勇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