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五津镇五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13594.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 (不动产单元号为:510132001004GB00732F00010001、不动产单元号为:510132001004GB00732F00020001、不动产单元号为:510132001004GB00732F00030001)、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040001)、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050001)、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50001)、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00001)、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10001)、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20001)、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32001004GB00732F00130001),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并附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为***返还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761744.93元及利息,但现双方又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考虑,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4396号案件二审结果出来后或执行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