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287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新洲尾九龙新城29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5078099A。
法定代表人:吴志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骏,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419元)。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张洁星
人民陪审员 李楝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