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197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新洲尾九龙新城29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507809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对方已付所欠款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