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鸿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漯河壹贰叁肆玖养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1294-2号
申请执行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迎宾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壹贰叁肆玖养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固厢乡巨陵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蕾。
被执行人:马新蕾,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赵泉贵,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漯河市鸿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外贸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窦自民。
被执行人:窦自民,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罗秀民,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董勇,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赵小粉,女,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本院在执行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漯河壹贰叁肆玖养老科技有限公司、马新蕾、赵泉贵、漯河市鸿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窦自民、罗秀民、董勇、赵小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2021)豫11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保(2021)豫1122执保96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窦自民名下不动产权证号:02××60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窦自民名下不动产权证号02××60号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