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临颍县台陈镇第一初级中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1民终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原临颍县电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孙学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台陈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贾清立,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通信公司)因与上诉人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临颍供电公司)、临颍县台陈镇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台陈一中)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鸿飞通信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供电公司、台陈一中赔偿其损失55084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临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鸿飞通信公司、临颍供电公司、台陈一中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飞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有滕志宏,上诉人临颍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全民,上诉人台陈一中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605元、国网河南临颍县供电公司预交9308元、临颍台陈镇第一初级中学预交6258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笑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