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调3861号
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住周口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郭运安。
被申请人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金城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黄福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博城通信维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鸿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唐玉吉
审判员  徐克林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