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103执327号
申请人执行人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1号楼2单元12层1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湘江东路23号。
负责人:赵保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0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杨建民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