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21民初277号
原告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46号。
负责人侯轶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河南瑞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