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西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823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峡江县新县城,组织机构代码:01482326-X。
法定代表人:郑水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2317-2。
负责人艾信美。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西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报酬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行非执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715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187155元未执行到位。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江西鹏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王 鸿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