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1民初3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780537596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6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高智,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零距离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78505008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西侧创展水岸贵都7号楼3楼。
原告**造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零距离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原告***已预交2057元),减半收取1028.5元,原告***自愿承担,退回原告***诉讼费1028.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