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6412号
原告: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南昌路1680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1J4MX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紫金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20985615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优干宁镇西北区青海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459501604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同仁县夏琼中路5号水电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