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4民初31号
原告:***,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奋家,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河南县优干宁镇西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甘肃省临夏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4.78元,减半收取计163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晓 旻
书 记 员 公保才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