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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30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代理人:***,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羊义方,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代修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羊义方、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琼9030执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羊义方、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125元(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羊义方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代管款账号汇入5164元(含执行费50元,利息3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羊义方、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125元(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盘阿妹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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