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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30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代理人:***,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羊义方,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代修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琼9030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羊义方、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羊义方、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案款46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移送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知被执行人***、羊义方、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羊义方、海南创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650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盘阿妹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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