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83863063。
法定代表人:段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开源大道与骏马路支路东南角(驻马店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91029568。
负责人:刘点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用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曹俊杰为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太行山路东京花园9#B27幢604号房屋(漯房权×××号)一套;查封担保人李贺磊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宝马牌轿车(豫Q××)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