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1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0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41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王录坡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