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特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段晓,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撤销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922号裁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款条。2.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超出了仲裁裁决期限。
飞达公司称,1、被申请人对完工的工程按结算文件支付工程价款,不存在申请人出具的收款条,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本案仲裁庭组成后进行了庭审和三次调解,并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了延长仲裁期限决定书,申请人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认可,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查查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2012年、2014-2015年驻马店移动工程服务、2013年驻马店移动本传及4G一期、二期无线网配套工程服务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该案,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驻仲裁字第922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37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国内仲裁案件,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理由是裁决书存在上述第(三)、(五)项情形,本院分项予以审查。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理由是超期仲裁,仲裁庭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了延长仲裁期限决定书延长仲裁期限一个月,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亦不认可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收款条,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主张撤销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肖萌菊
审判员  亓宽义
审判员  翟冰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