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83863063。
法定代表人:段晓,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出具的18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2月28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飞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期间至2020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