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181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安鑫苑商住小区1#-2##商业楼一单元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0887842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5号宜家美景c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7118350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