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64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宜家美景C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71183504(1-3)。
法定代表人:冯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美丽华购物广场4楼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3X501G7P。
法定代表人:曹胜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607B。
法定代表人:班姝。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永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