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103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宜家美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71183504。
负责人:冯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地址:,地址:周口市新建路东段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8851622W。
负责人:邹旺月,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市永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兴业路于新民路交叉北边翔宇花园花园路对面**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5EG697.
负责人:王永莲,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周口市永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易使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玉红
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