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3243号
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宜家美景C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冯艺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聪,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杨晓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伟
审 判 员  祝昉
审 判 员  高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