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339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男,住河南省内黄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江,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0887842F。
负责人:胡俊龙,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敏,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男,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敏,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男,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71183504。
法定代表人:冯艺元,职务:总经理。
被告:乔德美,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乔德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江、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和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敏、冯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乔德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6956.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二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乔德美只是介绍人,不用其承担责任,长通公司是直接给付人,广播电视公司及广播电视安阳县分公司与长通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9月1日,经被告乔德美和张某某介绍,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在安阳县许家沟乡、伦掌乡、洪河屯乡、北郭乡做网络线路抢修和新安装工程施工,约定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网格线路抢修工程款56141.55元、新安装网络线路工程款20815元,共计76956.55元。经二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二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系其公司及分公司的工程,应对其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所述金额有异议,***、**属于河南长通光电技术维护公司聘用人员,需要根据河南长通光电技术维护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进行准确核算;2.我们公司不应该承担利息;3.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与二原告没有合同,二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需要法院核实。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辩称,同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乔德美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有限电视网络工程施工框架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有限电视网络系统工程。工程地点: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区域分公司。工程范围和内容:有限电视网络系统工程是指在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区域分公司实施的光缆与电缆传输线路工程、线路设备安装工程、用户电缆分配工程,FTFH接入改造工程、常规抢修工程、管道杆路工程和其他辅助工程。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结束。本合同属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工程框架性施工合同,所涉及到具体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时依据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协议(分项合同),并附带作为单项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方式:工程承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由甲方供应。甲方提供或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派专人会同甲方验收该材料、设备,验收后,甲方现场将上述材料,设备交于乙方,乙方应采取相应防淋、防潮、防盗等措施妥善看管与保护直至工程结束。……”。经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核对结算,涉案网格线路抢修工程施工汇总情况为:2019年5月7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3636.38元;2019年6月10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996.29元;2019年6月14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910.48元;2019年6月14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632.48元;2019年6月15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1069.00元;2019年6月25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1563.64元;2019年6月27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3449.64元;2019年6月28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1779.84元;2019年6月29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470.12元;2019年6月29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2276.44元;2019年7月3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4151.28元;2019年7月4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3534.93元;2019年7月6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6352.00元;2019年7月7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3207.32元;2019年7月8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2095.98元;2019年7月10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1737.95元;2019年7月12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865.79元;2019年7月15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2548.48元;2019年7月18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1549.36元;2019年7月19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1158.30元;2019年7月20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485.12元;2019年7月23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962.28元;2019年7月28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340.53元;2019年8月6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835.47元;2019年8月7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2259.64元;2019年8月8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1019.06元;2019年8月9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2749.84元;2019年8月9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780.29元;2019年8月10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369.38元;2019年8月19日,现场责任人**,施工费2354.24元,施工费用共计为56141.55元,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款项予以认可。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9月1日经乔伟(乔德美)介绍,二原告带领工人对被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在安阳区域内安阳县许家沟乡、伦掌乡、洪河屯乡、北郭乡做网络线路抢修工程进行了承建施工。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共99302.47元工程款未向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支付。
另查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案涉水冶镇、许家沟乡、伦掌乡、洪河屯乡、北郭乡的网络线路抢修工程系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所辖区域。
上述事实,有**、***提交验收报告、施工明细表、结算、施工图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安阳县分公司网格线路抢修工程结算汇总表、《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有限电视网络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乔德美介绍为承包方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在案涉网格线路抢修工程,**、***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结算,涉案工程施工费用为56141.55元。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应支付二原告涉案工程款,发包方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新安装网络线路工程款20815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的施工汇总表中也未显示在二原告所述时间段内对新安装网络进行了承建施工,故二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6141.55元;
二、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负担235元,由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