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394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安鑫苑商住小区1#-2#商业楼一单元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0887842F。
负责人:胡俊龙。
被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宜家美景C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71183504。
法定代表人:冯艺元。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