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安鑫园商住小区1#-2商住楼一单元6、7号。
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50887842F。
被执行人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宜家美景C座201号。
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6843.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法院网络系统调查、查询,对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车辆、房产进行排查,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偿还申请执行人**、***公司56843.55元全部案款。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琚红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