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3民初5372号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五里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FAGX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公司员工,住。
被告: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1211、3-1219、3-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6968112M。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