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25民初925号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红军大道第一排第八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9RNY58Y。
法定代表人:***,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莲荷乡***李家一组66号,身份证号码:36232519********,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2号3-1211,3-1219,3-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696811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经特邀调解员梁淑莲、***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