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778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号。
负责人韩光聚,行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花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要俊。
被执行人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贾维强。
被执行人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季。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要俊,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静玲,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要俊、王静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33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禹州市盛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要俊、王静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提起第一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2.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本院于2020年8月3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5.查询不动产和公积金也未查询到有价值线索;6.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综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2368701.43元,被执行人应该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3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