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禹州市兴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兴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利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要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30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静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6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要俊,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7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兴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王静玲、王要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国土局、工商、车管所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081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侯 地